持 证 须 知
一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依据相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,履行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,对合格产品发放的凭证。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。
二、持证人取得证书后,应按AQ1043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》要求选择、制作安全标 志标识,并在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)备 案。
三、证书有效期间,持证人应遵守以下要求: 1.自觉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,履行申办时的承诺,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审 核发放确认的生产条件和备案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生产,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安全标志审 核发放要求。 2.合法合规使用安全标志,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、广告宣传、产品介绍等材料中标注证 书所含的内容,应与证书内容一致;加施、使用的安全标志标识应与在安标国家中心备案的 一致。 3.指导矿山用户正确选择、使用,维护产品,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。 4.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,自觉接受监督检查。 5.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借、出租、买卖和转让矿用产品安全标志。
四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性通过持证后监督获得保持,相关信息可登陆安标国家中 心网站www.aqbz.org或安标APP查询。
五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安全标志时,持证人应于有效期满前3至6个月向安标 国家中心提出延续申请,履行延续程序并合格后延续安全标志。
六、证书有效期内,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,或者产品技术文件、受 控主要零(元)部件发生变更,持证人均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,履行变更程序并合格 后变更安全标志。未履行程序擅自变更的,将视违规情况,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安全标志。
七、证书有效期内,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,持证人不得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及标识;被 撤销或注销安全标志的产品,持证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安全标志,并将安全标志证书交回安标 国家中心。